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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1980年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邓小平也强调要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24]很难想象一位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官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更遑论作出精致推理的判决。【注释】[1]参见刘晓鹏:《司法建议为何没人接茬儿》,载《人民日报》,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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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托马斯.克洛格(Thomas Kellogg)指出,尽管一所大学并非没有政治权能,但它的政治影响力低于一般的被诉的政府部门。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试图抵御这样的干涉,他们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省一起类似的案件做出的清楚说明。但是当一个案件仅仅涉及个人权利而尚未扩大成群体抗争时,党委往往就缺乏动力去支持法院,而法院就可能面临行政部门更多的抵制。在本月稍晚时间,我们会进一步展开全市范围内的清查活动整顿执法行为,并在时间期限内纠正有问题的做法。有了用心的设计、巧妙的送达和精心的撰写,T市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很好的回应。

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也会决定法院采取何种司法创新举措以及这些改革的效果。{2}Cai Yongshun,Civil Resistance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The Defense of Homeowners Rights,in E.Peery and M.Goldman,eds.,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3}T.Ginsburg and A.Chen,eds.,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ance in Asia,New York:Routledge,2009.{4}Zhang Xuehua,Leonard Ortolano,and Lü Zhongmei,Agency Empowerment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Court Enforcement of Pollution Levies in Hubei Province,China,The China Quarterly,Vol.202,(June 2010). 进入专题: 司法创新 行政诉讼 。[9]See He Xin,Administrative Law as a Mechanism for Political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China,in Stephanie Balme and Michael Dowdle,eds.,Building Constitutionalism in China,New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9,pp.143- 162.[10]参见T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经验》,载《T市审判》2009年第2期。

所有这些抗争和压力都使得审判变得艰难,而且还可能因为处理不当而引起责任。在此基础上,我对法院应对这种情形所进行的司法创新实践进行探讨。二、司法创新的具体措施既然市委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很明煞,那么法院就可以采取更为果敢和更具创新性的具体措施。由此,法院极大地提升了自己的合法性和权威。

(4)行政机关败诉后的又被起诉的案件。在中国,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味着他们愿意参与到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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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关于依法行政的各种指示,并没有改变同级的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高级官员的最终任免权。其中一个通知规定:涉及到原告众多或者行政赔偿等重要的行政诉讼时,被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同样的,相关官员也了解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期望能够学习更多。那些不出庭的人会被视为落后于新趋势。

由于市党委是地方权力的核心,T市中级人民法院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求它的支持。统计显示,官员的出庭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或者政策性纠纷尤其有帮助。已有其他地方发布了类似的指示这一事实,也降低了当地政府发布此类意见的政治风险。作为一个相对弱势的角色,法院需要借助党委的权威来提高它的意见的有效性。

(3)原告众多的共同诉讼。鉴于中国广袤的国土和巨大的地区差异,如果想全面而精准地展现中国的法治发展,一个地区的数据显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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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行政权力强大的国家,很难想象行政官员会和个人平等地坐在法庭上参与诉讼。在行政诉讼的语境下,法院与政府关系的动态发展表明,法院在将国家法律转化为地方法治实践过程中的角色并非总是消极和微不足道的。

例如,为了减轻公众压力,各地法院会将同一案件中众多的原告分解成不同小组,然后派出发言人与他们分别会面,鼓励调解或撤诉。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国务院已经做出了至少三个重要指示:1999年11月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5月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因为诉诸法院的行为在制度上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就避免了被贴上负面的政治标签的危险。×县县长在上任不久后即出庭参与诉讼,这一例子不仅被作为×省依法行政的典型事迹来报道,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博物馆中展出。更重要的是,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之后,他们会调整行政机关的运作方式,以使其不仅更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更能被公众所接受。当媒体将这些举措报道成依法行政的创举时,它们不仅表达了一种认同,也对政府官员造成了相当的压力。

至于意见的内容,则涉及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增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为民以及改善司法环境等方面。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面临越来越多的案件,其中很多是共同诉讼,并伴随着民众抗议。

法院成功地将其要求与这一阶段党的核心考量因素——社会稳定——联系到一起,因此获得了积极的回应:分管政法事务的市委副书记和市长都认同法院的意见,并将其转发给了当地所有的党政部门,他们还在被转发的《意见》上批示:被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完成应诉之责,执行法院的判决,且不得非法干预行政诉讼。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就不能够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

[6]同时,为防止伤亡或暴力事件发生,市委市政府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以房屋拆迁纠纷为例,原告的声援者常聚集在法院周围,抗议拆迁部门。

有了党的支持,法院会设计出一些司法创新措施,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出司法建议以及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等。[9]并且,法院因其性质而能推动政府和社会各群体间的交流与沟通。恰如一份法院的内部文件中所写的: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官员的一小步,法治的一大步。[2]然而,法院是如何应对更有权力的政府部门的呢?更具体而言,是什么样的条件和激励因素促使法院推动司法创新?为什么有些改革成功了而有些却失败了?通过对法院与行政部门间互动的研究,能够使我们对中国司法化的轨迹、法治和宪政的发展有更丰富也更完整的了解。

尽管法院也许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相对有限,但简单地将法院描述成政府的代理机构则扭曲了事实,也与司法创新——即超出常规的做法,包括法庭外采取的新举措和法庭内对法律的适用——存在的情况不符。因此,行政机关常见的做法是从法务部门派出一名中等级别的官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中国的法院审判长期以来承担着教育功能因此,他总结其乡村建设的失败,认为"唯有迅速建立吾侪之团体组织",但是此团体组织,并非通常之政党,而是中国特有的政治团体,"政党必争政权,吾侪不争政权,便非通常之政党"。

而梁漱溟也一再表述他的乡村建设理论和实践就是要为了让共产党不能成功,因为共产党的阶级斗争理论破坏了乡村的统一性。在他看来,中国目前的政党结构应该有两重,个别团体为第一重,团体与团体的联合为第二重。

因此,梁漱溟强调说,这一联合的团体,与其他国家的宪政体制,即联合内阁混合内阁或举国一致内阁全非一事,"若以孙中山先生学说解释之,则此联合体所有者为权,而政府所有者为能。文章来源:《文化纵横》2012年12期 进入 吕新雨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梁漱溟 宪政 。分歧与共识和冲突相关,但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同。此非谓政令所在,不敢违抗。

他只是为了当前时势需要,而作此联合行动。1938年1月5日,梁漱溟第一次到延安,和毛泽东谈话的两个主要问题,就是,"一,对外如何求得民族解放。

什么时势需要?就是不要以内部不合,坐失国家翻身的时机"。局限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下来谈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是把中国的问题收缩为城市和中产阶级的问题,这恰恰是城乡断裂的表征和后果。

其实抗战前后,梁漱溟对宪政和政党问题有大量论述,值得今天重新回顾。他在《光明报》社论中强调说,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不是一个政党,而是许多党派的联合,是一联合体,"所以不要看作国内两大政党之外,政治上又增多一竞争的单位。